北京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提醒:警惕沦为贩毒人员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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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 卢越
6月20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北京法院2020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,并发布典型案例。其中包括一起采取“互联网+物流寄递+电子支付”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。
2021年6月至7月间,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从马来西亚购买可疑液体25瓶,共计200.89g(其中透明液体18瓶共计135.97g,蓝色液体3瓶共计25.72g,棕色液体4瓶共计39.2g),并通过DHL邮寄到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大唐电信D座。经鉴定,上述可疑液体中均含有毒品成分GHB,其中透明液体含量为0.005%,蓝色液体含量为57.7%,棕色液体含量为54%。林某于2021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,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寄递进境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,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以被告人林某犯走私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林某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北京市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肖江峰在介绍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,这是一起采取“互联网+物流寄递+电子支付”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。随着信息技术和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,毒品犯罪网络化趋势愈加明显。本案中,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向上家约购毒品,并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支付毒资,最后使用虚假姓名通过国际物流快递渠道收货。之后,将所购毒品信息在其推特账户发布,通过微信群组进行销售,并使用虚假身份邮寄毒品。网上交易过程中使用密语、隐语交流,交易完成后删除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,作案手段隐蔽,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。
“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,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。”肖江峰提醒,在代他人邮寄或者收取快递时,要提高警惕,以免沦为贩毒人员的工具。另外,针对此类案件的增多蔓延势头,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网络平台和物流寄递行业的监管力度,让毒品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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